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戊,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6********,拉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因赌博于1999年被镇沅县公安局处罚款一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田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3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1月1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2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辩护人陶枳屾,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侵占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敲诈勒索苏某乙和对苏某乙进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戊敲诈勒索苏某乙16000元,对苏某乙进行强迫交易,交易数额达13641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4月,云南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中取得了**乡**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后,被告人黄某戊找到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苏某乙,被告人黄某戊要求把中标工程转让给自己,并跟苏某乙说:“你不相信么你干不下来吃,要我们干才干得到吃”,最终苏某乙不同意。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乡**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前,被告人黄某戊在**村**施工地点盖有两间面积共计十平方左右的石棉瓦房,堆放有十五方的碎石,被告人黄某戊要求苏某乙给予赔偿支付进场费。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时,被告人黄某戊主动联系苏某乙购买自己的沙子、水泥、碎石,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戊未把水泥运输到施工工地,只是运输到**街,然后通知苏某乙自己卸载水泥自己找车转运到工地,苏某乙要求黄某戊把水泥下到转运的车上,黄某戊不同意。之后苏某乙不再和黄某戊购买水泥,而是从**乡以外请车拉沙子、水泥、碎石到工地,黄某甲从**拉来水泥到苏某乙工地时,接到黄某戊的电话,黄某戊得知水泥是从**拉来的就告诉黄某甲不准下水泥,之后黄某甲打电话给苏某乙反映情况,最终苏某乙告诉黄某甲不怕得可以下水泥,黄某甲才把水泥卸载掉。因苏某乙没有购买黄某戊的沙子、水泥、碎石,在2017年6月,在**街**村**小组的路口,被告人黄某戊用一辆装载机将路口堵住,此路口是**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运输材料的必经之路,路口被堵了十多天,苏某乙无法运输材料到**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地施工,于是苏某乙将此事向**乡**村委会反映,在**乡**村委会的调解下,苏某乙为了工程正常施工,被迫无奈答应黄某戊提出的要求:一是苏某乙购买黄某戊的水泥、沙子、碎石,425标号的西麟牌水泥价格是490元每吨。二是苏某乙赔偿在**村**施工地点盖有的两间共计十平方左右的石棉瓦房费用、堆放有十五方左右的碎石费用以及电线等物品费用共计16000元。苏某乙于2017年6月22日在信用社向黄某戊账户转账16000元,之后黄某戊移开了堵在**乡林业站背后通往**路口的装载机。在施工过程中,水泥价格发生涨价,涨价前苏某乙向黄某戊购买了425标号的水泥177吨,涨价后苏某乙向黄某戊购买了425标号的水泥70吨,325标号的水泥11吨,结算时黄某戊并未按照调解时所说的425标号水泥490元每吨来结算,而是以涨价为由把苏某乙向其购买的247吨425标号的水泥全部按照53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结算,325标号水泥500元每吨的价格结算,结算的水泥总价格为136410元。
经云南泛正会计师事务所对苏某乙的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是黄某戊在**村**施工点建盖的两间面积十平米左右的石棉瓦房以及堆放的十五方左右碎石,共获得苏某乙给予的赔偿款16000元。二是黄某戊出售给苏某乙水泥258吨,每吨价格含运费高出进价80元,购入水泥成本价115770元,出售水泥获得收入136410元,收入和成本价差额20640元。
二、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周某某与云南省**有限公司合作在镇沅县**乡南州河探矿,获得探矿权后,黄某戊谎称探矿区域南州河一平方公里都是自己家的土地和山林,云南省**有限公司刘某某与黄某戊达成协议,支付黄某戊五万元的土地林木补偿费,刘某某支付了三万元后准备进场施工时,黄某戊又要求再加五万元的土地补偿费,总共是十万元,土地可以放心使用。之后周某某支付给黄某戊七万元,加上之前云南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支付的三万元总共是十万元补偿费。并与黄某戊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施工过程中黄某戊妻子蒋某某、岳父蒋某某等人进行阻拦。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周某某把五万元左右的配电房建设工程发包给黄某戊岳父蒋某某来做,完工后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之后黄某戊再次提出要求周某某支付青苗补偿款。周某某以已经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由拒绝支付,黄某戊因此不让施工方探矿,工程因此停工。黄某戊共诈骗周某某7万元。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3年2月20日春运期间的早上8时许,黄某戊驾驶自己的客车停放在**桥头等客,因周某丙申请到了**至**镇**路线,就驾驶自己的客车也在**桥头等客,打算去**镇的乘客阮某某等人先是上了黄某戊的客车,发现自己坐错车后,自行转乘到周某丙的客车上。黄某戊发现后就驾驶自己的客车行驶到周某丙停放的客车前拦住其客车,并威胁周某丙说:“你敢动我就把你撞烂”。接着又强行拿走周某丙客车上的线路牌,把周某丙客车上的乘客撵下车,导致现场旅客滞留。最终周某丙当天没有再发车,从此以后也不敢再申请春运临时线路。黄某戊当天延迟约两小时发车,当天计划外出的部分乘客乘坐黄某戊客车出行,部分乘客取消了行程。**至**镇的收费为每人200元,周某丙的客车是18座的中巴车,当时处于春运期间每一趟都能载满旅客,即使在**载不满人到了**后也能载满乘客。黄某戊的行为导致当天周某丙直接经济损失3600元。
2、2017年期间工程老板蔡某某和付某某、李某丙三人合伙做**乡胜利村道路硬化工程,一开始跟黄某戊购买水泥,后觉得黄某戊的水泥价格高,后来付某某联系了**水泥厂的经销商高某某购买“滇王”牌水泥,高某某请了李某丁的货车从**县拉水泥到**乡,李某丁驾驶自己云******号牌的四桥大货车于2017年12月15日在**县装好水泥后,运输了第一车45吨425标号的水泥拉到**,到**时已经是2017年12月17日凌晨一时许,就没联系下货。2017年12月17日早上才联系了下货,付某某、蔡某某等人正在田坝加油站旁边卸载水泥时被黄某戊阻拦,黄某戊以自己是**乡的水泥代理商,在**乡的水泥都要经过其销售为由阻止下货。
3、2018年1月份,朱某某承建**小组串户路工程,购买水泥时朱某某找黄某戊购买水泥,黄某戊同意了,当朱某某货车等待装货时,黄某戊迟迟未报水泥购销信息,于是朱某某找**镇的西麟水泥经销商艾某某购买水泥,并以艾某某的户头购买了水泥,由尚某某驾驶货车将五十吨水泥拉到**乡**岔路口卸载水泥时,黄某戊到现场进行阻拦,黄某戊以自己是田坝的水泥代理商其他地方购买的水泥不准进入**乡为由,要求朱某某支付2000元的费用后才能下货,最终朱某某与黄某戊讨价还价后支付给黄某戊500元现金后,黄某戊同意给朱某某卸载水泥。同时黄某戊打电话给艾某某对艾某某进行辱骂,要求支付费用,最后艾某某支付给黄某戊500元费用。黄某戊的行为给朱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给艾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黄某戊共计强拿硬要了1000元。
4、杨某乙平时开一辆小货车跑运输,2018年3月至8月期间,黄某戊先后五次威胁阻拦杨某乙从事货运业务,第一次是在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杨某乙到镇沅县城**大桥附近装货时,黄某戊约杨某乙等人到饭店吃饭,期间黄某戊就告诉杨某乙说:“我的货被你拉了,以后不要拉了”。第二次是在2018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杨某乙祥在镇沅县城**装货时接到黄某戊电话,黄某戊在电话中说:“叫你不要拉你还拉,你给是不会听,最后一次警告你”。第三次是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乙把货车停在**卫生院旁边下货时,黄某戊路过看见又对杨某乙祥说:“叫你不要拉不要拉,你是咋说,快递是我拉的,你不准再去拉”。之后黄某戊还骂了几句就离开了。第四次是2018年7月22日22时许,杨某祥帮**村委会拉舞台设备到**转进**村委会的路口处时,黄某戊路过发现就把杨某乙的车拦下,拉着车门不给杨某乙走,对杨某乙辱骂,之后被在场的人员拉劝开。第五次是2018年8月10日20时许,杨某乙的车在**乡水管站路口与黄某戊的车相遇,黄某戊又再次对杨某乙辱骂、威胁。最终杨某乙因害怕不敢再拉田坝的快递,平时跑货车拉其他货物也不敢按时发车,为了避开黄某戊只能早早的走或者很晚的回来,路上还要观察有没有黄某戊的车出现,导致杨某乙总是不能按时送货,因此失去了一些货源,给杨某乙造成了经济损失。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乙和在**乡施工,做**村委会到**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和**敬老院旁边攀枝花树岔路口到**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杨某乙和找到在思茅的水泥经销商李某某购买水泥,李某某就打听了田坝的水泥经销商是黄某戊后联系黄某戊购买水泥给杨某乙和使用,购买了三车水泥后李某某觉得黄某戊的水泥价格高,就直接联系了西麟水泥在镇沅县的县级经销商孙某某,孙某某的价格比黄某戊每吨便宜五元钱。之后李某某就将水泥款打给孙某某后跟孙某某购买425标号的西麟水泥供给杨某乙和工地使用。运输水泥的车是杨某乙和自己找的,杨某乙和找了王某乙、王某甲等三人拉了三车水泥到**乡敬老院旁边**工地准备卸货时受到黄某戊阻拦不准下水泥。货车停在现场无法卸载水泥耽搁了一天半的时间,工地无水泥用导致停工,后经过孙某某协调,黄某戊才不再阻拦,同意下水泥。因黄某戊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一天半时间,给杨某乙和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载机堵路照片、张某某提供的电线照片;2.书证:被告人黄某戊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抓获经过、普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商考核办法、补充协议、及销售给黄某戊的对账单及授权委托书、调价通知、水泥购销合同、**村**路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苏某乙提供的黄某戊威胁其的短信及进料单据、信用社转账流水、镇沅**有限公司提供的发水泥给黄某戊的记录、苏某乙提供的购买材料结算单、收据、黄某戊银行账户流水、土地补偿协议、周某某提供的收据、矿山股权合作协议、云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矿场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开工报告等材料、**乡林业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关于启动客流高峰时段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的请示及批示、2013年春运期间按板镇客运站使用各种申请路单发放清单、加班、包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拉到田坝的水泥销售单;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苏某甲、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刘某丁、陈某甲、孙某某、蒋某某、黄某丙、阮某某、陈某乙、粟某某、刘某戊、黄某丁、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李某丁、刘某己、石某甲、李某戊、谢某某、李某己、尚某某、石某乙、陈某甲、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乙、周某乙、周某丙、付某某、朱某某、艾某某、杨某乙祥、杨某乙和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堵路地点现场照片、**垭口现场照片、**小组地块照片及现场图、堵周某丙客车的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乙祥提供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苏某乙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强迫苏某乙交易,交易数额达1364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次拦截、阻扰、威胁他人,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戊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17卷,检察卷1卷,光盘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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