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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月2日、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因马某甲私自用掉周某甲让其高利放贷给学生的钱且不偿还。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甲(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钟某某、马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马某甲从嵊州市**街道**公寓租房带至**公司办公室内非法控制并逼债。其间,周某甲对马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某和朱某某、商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场施压,直至马某甲被迫签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朱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

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受周某甲(为获非法利益)纠集,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实施随意殴打、泼油漆、喊高音喇叭等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4.2017年期间,周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和商某某、朱某某等人至嵊州市**镇**村张某某家中,以家门口喷油漆、村内敲锣喊话讨债、四处张贴催债照片等方式进行滋扰。

5.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周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和朱某某、商某某等人至嵊州市**镇**村钟某某家,以高音喇叭喊话、村口石碑张贴借款照片等方式对钟某某进行逼债。

6.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周某甲为迫使陈某某还钱,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和钟某某、商某某等人至嵊州市**乡**村,以喷油漆等方式对陈某某进行逼债。

7.2017年6月5日15时许,因周某乙未按时偿还龙信公司高利贷债务,周某甲派被告人黄某某和钟某某等人到周某乙家里去讨债,钟某某用高音喇叭喊“周某乙欠债还钱”。

8.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沈某某、商某某等人开车至**镇**路周某丙家附近,以沿途高音播放催债录音的方式进行滋扰。

9-10.2017年下半年,周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和钟某某等人先后两次至嵊州市**宾馆,以打头刮的方式对竺某某进行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警情详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钟某某、朱某某、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又多次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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