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覃某某(已判刑)二人驾乘一辆汽车去到藤县**镇中国石油“*加油站”内加油,期间与加油站员工饶某某发生口角,后黄某某与覃某某对饶某某进行殴打,饶某某被殴打跑开后两人即离开加油站。黄某某与覃某某离开后觉得不解气,便各持一根铁管,于当晚22时许驾乘一辆摩托车再次来到“*加油站”内,意欲继续殴打饶某某。在得知饶某某不在现场后,二人便持铁管任意打砸加油站内物品,将油站内的钢化玻璃门、价格牌等物品损毁,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加油站”内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2.非法经营罪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与覃某某合谋,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藤县**镇**村**组一民宅内制造卷烟。期间由黄某某负责管理该窝点以及将卷烟运输到藤县与平南交界的“*冲”附近交货给买家,覃某某负责在该窝点将烟丝放进卷烟机内制造卷烟,并将制造出的卷烟包装好。2018年10月11日覃某某继续在该窝点生产卷烟时,因在“*加油站”内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寻踪抓获。在抓获现场,发现卷烟机、烟丝及卷烟等一批烟草制品,经清点发现无牌号散装烟支共计704.67条、烟丝195.85公斤、卷烟纸209.6公斤、卷烟机1台。经鉴定,查获的无牌号散装烟支为伪劣卷烟查获的无牌号散装烟支、烟丝、卷烟纸合计价格为103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既犯寻衅滋事罪又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理翔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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