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餐厅附近路段参与烧烤时,因口角问题与正在烧烤的李某甲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回到其工作的**餐厅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并将两把刀插在后腰的裤头上,再回到烧烤地点找与其对骂的男子继续争吵。争吵一会儿后,黄某某在其腰后拿了其中的一把刀出来(拿刀期间,另一把刀掉在地上),李某乙看见黄某某拿刀后就往基围方向逃跑,黄某某则从后持刀追砍,被害人李某丙等人便手持木棍等工具从后追上欲制止黄某某。黄某某追了10多米后,李某乙跳到基围外面,黄某某没有继续追赶便沿路返回。折返时,黄某某遇到从后追上欲制服他的李某丙等人,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黄某某手持菜刀造成被害人李某丙头部、腕部等多处流血受伤,其后黄某某被众人制服。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