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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因犯盗窃罪,被广大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因不满信丰县***镇***村村委会未给其解决低保而心生怨恨,持一把锄头(乡下种田用的铁锄头,木头把子,长约2米)冲进***村委会办公楼,将一楼办公室的5张木质办公桌、5张木椅子、2台电脑显示屏(其中一台联想牌)、1台一体式电脑(联想牌)、3 台打印机(京瓷牌、联想牌、兄弟牌)、2个铁皮柜、1把挂式电风扇等物品砸毁。经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物品被损毁时价值6716元。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累犯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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