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3********,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4日4时许,因上厕所一事,被告人黄某某持菜刀在茂名市茂南区**路**猪杂粥店厕所内,将被害人许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双手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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