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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龙海市**镇**村**号**村道,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甲肋骨等处致其受伤。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到龙海市**镇**村**号**村道,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头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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