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0********,汉族,小学肄业,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乡**村**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本区**路**号小区门口,采用持钥匙划车的方式,无故损坏该处停放的牌号分别为沪******、鄂******的两辆轿车,造成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7,78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静某甲、静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16日7时35分许,静某甲发现自己停放于上址的牌号为沪******的车辆被划损;同年3月25日,静某乙发现自己停放于上址的牌号为鄂******车辆被划损,监控显示系一男子于同年3月16日0时22分所划。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调取的监控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划车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黄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钥匙一串。
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估价单》、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二辆被划车辆物损情况。
5.静某甲、静某乙行驶证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信息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归案情况。
7.《谅解书》证实,两名受害人已收到赔偿款并谅解黄某某。
8.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国珍
检察官助理:陈 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
1358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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