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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住**路**弄**号**室。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8年2月因吸毒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0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月2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征询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21时50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前妻吴某某等人在本区**镇**KTV娱乐期间发生争吵,期间,同在隔壁包房娱乐的被害人张某某上前劝阻,后与黄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双方友人劝开后张某某返回自己所在的包房。嗣后,被告人黄某某踹开至张某某所在包房门后再度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并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至被告人黄某某所在包房并劝架,后被告人黄某某踹开其所在包房门与之发生冲突,其遭黄某某殴打致伤的经过。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吴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后吴遭黄某某殴打,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前来劝架,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冲突的经过。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某遭被告人黄某某殴打的事实。

4.证人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踢开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包房门后,双方发生冲突的经过。

5.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7.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钧花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号。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征询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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