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路**号**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7时多,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小学门口,见只有被害人钟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一个人,随以问路为由,诱骗钟某某到**后面的金平区**巷一间废弃房子里,后抓住钟某某的右手腕不让离开,以以前杀过人并握紧拳头威胁要打钟某某,不让其出声,同时抢走钟某某佩戴着的眼镜,被害人钟某某趁机逃走,被告人黄某某则紧追着钟某某跑出废弃房子,未能追上钟某某。
2020年**月**日8时多,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上述电动车,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附近,看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女,2009年**月**日出生),被告人黄某某便以帮忙找人为由,诱骗陈某某到金平区**街道**一间废弃老房子前,将陈某某推进老房子里,以以前杀过人等威胁陈某某不让其出声,让其进入老房子的房间,被害人陈某某则大声叫喊着要回家,不肯进老房子的房间,被告人黄某某即从裤袋拿出一把水果刀,抓住陈某某并将水果刀架在陈某某脖子上,同时用拳头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摔倒在地鼻子流血。被告人见状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立案材料、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汕头市金平区**楼及**社区居委会情况反映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法医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事生非,无故恐吓、持凶器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龙
检察官助理 洪婷婷
2020年11月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3块、补充材料3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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