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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检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德阳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2月23日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拨打什邡市公安局110接警平台电话,并使用极度污秽语言辱骂接警员,于2017年3月1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仍不改正,自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号码为1303826****的手机连续多次拨打德阳市公安局110、什邡市公安局110、什邡市红白派出所等值班报警电话300余次,每次拨打电话无实质报警内容,三十余次使用极度污秽语言辱骂接警人员,严重扰乱正常接警秩序。2019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使用号码为1303826****的手机,分别拨打成都市公安局110、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称其住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自己曾在炸药厂上班,如果不解决住房问题,国庆节要携带炸药去北京。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德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2张。

4.书证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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