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拨打什邡市公安局110接警平台电话,并使用极度污秽语言辱骂接警员,于2017年3月1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仍不改正,自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号码为1303826****的手机连续多次拨打德阳市公安局110、什邡市公安局110、什邡市红白派出所等值班报警电话300余次,每次拨打电话无实质报警内容,三十余次使用极度污秽语言辱骂接警人员,严重扰乱正常接警秩序。2019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使用号码为1303826****的手机,分别拨打成都市公安局110、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称其住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自己曾在炸药厂上班,如果不解决住房问题,国庆节要携带炸药去北京。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德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婷婷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2张。
4.书证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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