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大道**号“**”移动营业厅门外时,营业员尹某某站在门口对其观望,黄某某认为尹某某在恨他,遂对尹某某进行质问,店主章某某与向某某到场进行劝阻和干涉,争执中黄某某突然勒抱住向某某的脖子,并造成向某某左耳廓损伤,章某某见状拉扯黄某某,双方发生抓打,期间黄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将章某某左侧腰腹部捅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章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向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玉芳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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