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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来到本市东城街道涡岭商业街金三角便利店购物,与老板娘赖某某发生争吵,赖某某老公郑某甲见状上前劝阻,被黄某某殴打并推倒在地,后黄某某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心生不忿,跑到附近翠蛙香夜宵店大厅掀翻正在使用的火锅炉,并砸店里的餐具;接着黄某某跑到隔壁三兴砂锅粥店厨房拿走一把菜刀在门口处扔掉,然后跑回住处拿着一把刺身刀再次来到三兴砂锅粥店,在大厅无故驱赶客人,该店老板被害人徐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黄某某用刺身刀架在脖子上,徐某某在挣脱过程中脸部被黄某某划伤。黄某某离开三兴砂锅粥店后持刺身刀来到螺味螺蛳店门口用刺身刀敲打玻璃,接着黄某某进入店内用刀柄砸店员被害人覃某某的手部(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后跑进厨房里掀翻汤料,并拿走螺味螺蛳店厨房内的一把菜刀再次返回翠蛙香宵夜店大厅驱赶客人、砸东西,当黄某某来到厨房再次闹事时,店员被害人郑某乙上前劝阻,被黄某某无故殴打(经法医鉴定郑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后黄某某逃离现场时被巡逻的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归案,并在现场起获涉案两把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菜刀、刺身刀等物证,扣押清单、验伤照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覃某某、郑某乙、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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