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2时许, 被害人余某某、曾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村**巷附近**便利店门口吃宵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途径此处,将啤酒瓶摔至地上致使玻璃碎片溅到被害人余某某、曾某某脚边,双方遂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劝停。不久,黄某某返回现场拿起地上的碎啤酒瓶捅向余某某、曾某某,致两人受伤。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现场抓获黄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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