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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8300001977********,台胞证号码:062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地台北市信义区**里**路**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司法精神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21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黄埔区荔红一路10号附近,因无故怀疑被害人陈某某向其吐口水,遂徒手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继而徒手随意殴打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栾某某。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附近的水果摊贩者被害人李某某目击该过程并对其进行嘲笑,遂徒手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

案发后,经被害人李某某报警,侦查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3.物证照片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到案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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