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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黄生,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凌晨3时多,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邀请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一起到澄海区澄华街道**路“某某酒吧”三楼卡座与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许某乙等人一起喝酒。期间,相邻卡座被害人陈某丙与许某乙打招呼,邀请许某乙先行离开酒吧,林某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林某某与同案人卢某甲、林某甲、陈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在场不明身份男青年(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桌上抄起空啤酒瓶走至酒吧通道厕所旁对陈某壬进行殴打,致陈某壬身体面部多处受伤流血。在场保安人员上前劝阻,林某某、卢某甲、黄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陈某壬杰面部多处瘢痕符合原有创口愈合后形成,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潘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壬的陈述;

3.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卢某甲、林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11月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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