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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嫖娼,于2018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8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福田区**大厦附近闲逛,因生活不顺,想要发泄,遂捡起一块瓷砖先后将停放在**大厦**银行门口停车场的两辆汽车的前盖砸坏,其中一辆车品牌型号为戴纳肯GLS 4504JGDF6EE,车牌号为粤B0****,另一辆车品牌型号为奥迪Q5,车牌号为粤BC****。**花园管理处保安发现后将被告人黄某甲控制并报警。

经鉴定,涉案两辆汽车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砖;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民警曾某某、辅警刘某某出具的出警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张春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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