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寻衅滋事罪嫌疑,于2020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街**号至**路路段,使用钢丝刮花损坏停放在路边的号牌分别为粤CRQ****、粤C22****、粤C30****、粤C3M****、粤C5J****、粤C37****、粤CBL****、粤C50****、粤C63****、粤C78****、粤CPX****、粤CNC****、粤C64****、粤C85****、粤C4A****、粤C15****、粤C90****的十七台车辆车身。
2020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欣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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