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兼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和、某某乙、黄某丙、潘某某等人接到梁某某的电话讲见到韦某某在大隆街缘味奶茶店后,经商议,由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车上有柴刀等工具,潘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分别前后在**镇**村**附近出发,其中黄某丙手持一支玩具枪作为工具搭梁某某驾驶的小车,黄某乙和手持一根棒球棍作为工具搭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某某乙则坐上潘某某的摩托车。梁某某、潘某某等人去到大隆街缘味奶茶店前面,梁某某先下车观察韦某某还在奶茶店后,黄某甲与潘某某、黄某乙和、某某乙、黄某丙等人拿着刀、棒球棍、玩具枪跟着梁某某先后冲入店内,在奶茶店内,梁某某用手抓住韦某某要把韦某某拖出店外,黄某甲与潘某某、黄某乙和、某某乙、黄某丙等人随后与韦某某方一起的廖 某某发生打架,用手、脚、奶茶店内的凳子等工具打对方。黄某甲拿店内的胶凳砸对方。梁某某等人把韦某某拖出店门口外的路边继续用拳头、用脚等对韦某某进行殴打,在韦某某争脱跑掉后,黄某甲与梁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公共场所持刀、棒球棍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少斌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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