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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桑植县城“0.98酒吧”内,与醉酒的羊某甲发生冲突,致羊某甲受伤;酒吧老板柏某甲得知此事,要求黄某某给个说法,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次日20时许,黄某某持刀纠集他人再次来到“0.98酒吧”找寻柏某甲,并持刀对酒吧打、砸,但未找到柏某甲,却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在酒吧内,黄某某认为卢某某此时正挑衅自己,加之认为卢某某昨日曾帮助柏某甲“仗气”,遂上前对卢某某砍、打,同行人员也上前一同帮忙,致被害人卢某某头部、手臂受伤。经张家界市天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2月17日,黄某某与卢某某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赔偿卢某某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另查明,2018年2月7日,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7月18日,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桑植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

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桑植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柏某甲、羊某甲、羊某乙、熊某某、钟某某、柏某乙、向某甲、彭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殷某某、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含讯问光盘一张);

5.鉴定意见:张天星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呈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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