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家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朋友曾某某在南康区**街**路的“桀克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害人钟某乙在收银台与其喜欢的网吧收银员钟某甲(小名“悠悠”)聊天,心生不满。随后黄某某叫曾某某陪其来到收银台想叫钟某乙跟其下楼到网吧外聊几句,钟某乙及其朋友陈某某跟黄某某、曾某某下楼走到网吧二楼下一楼的楼梯口平台处,钟某乙就不愿意再跟黄某某下楼,叫黄某某有事就到网吧说。黄某某就用手拉了钟某乙手臂,钟某乙还是不配合,黄某某便动手打了钟某乙左侧面部一巴掌,引发双方拉扯、打架。期间,陈某某和黄某某在扭打时从二楼楼梯滚至一楼。黄某某即起身逃离现场,钟某乙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乙、陈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系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接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乙代为向被害人钟某乙和陈某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二被害人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谅解书、发还清单;2.证人曾某某、钟某甲证言;3.被害人钟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法医检验记录表;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频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