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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及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5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证据后,于同年4月30日、6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睦而分手。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追偿恋爱期间部分支出并索要赔偿,未果,后唆使或者授意他人以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及其母亲被害人鲁某某。同年11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报警,民警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人和村委,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被告人黄某某不以为然,并教唆章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绍兴越城区皋埠镇怡康公寓7幢504室被害人杨某某、鲁某某的家门口、楼道等地泼油漆、发传单,以威胁、逼迫对方偿还上述钱款,严重影响被害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福鼎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传单复印件、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非同案共犯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98837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三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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