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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6日、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11月13日分别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 月20 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本湾村民黄某乙借款五万用于肉牛养殖场的经营,至2016年11月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黄某乙多次找其催讨本息,黄某某答应用牛抵账。

2016年12月4日,黄某乙联系了吴某甲到黄某某养殖场看牛,吴某甲答应以每斤10.5元价格收购,次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吴某甲、涂某某、柯某某、吴某乙、吴某丙一行6 人驾车到黄某某养殖场。在黄某某的协助下,李某某、吴某甲等人赶了十头牛到货车上,此时黄某某的女儿说马上送钱还欠款,黄某某就反悔不同意卖牛,并与吴某甲发生争吵,黄某某遂将养殖场大门锁上不让其他人离开。涂某某也与黄某某发生争吵,涂某某拿起一把小木椅子丢向黄某某,黄某某拿了砖头还击,双方均未被击中,后陈某某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吴某甲与涂某某两人开皮卡车离升。黄某某的女儿黄某丙从鄂州赶到养殖场,将五万元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还给了黄某乙的妻子,黄某乙将借条还给黄某某,黄某乙及其妻子等人将牛下了车准备离开,此时黄某某说吴某甲强行到他养殖场拉牛并打了他,要求黄某乙打电话叫吴某甲回来向其道歉,否则不准黄某乙等人离开。为此,黄某乙报警,**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左某某带领两名协警戴某某、陈某某出警。黄某某要求民警左某某通知吴某甲来道歉,左某某询问黄某某是否被打,黄某某先说涂某某拿起小木椅子砸他没有砸到,椅子打到门上去了,后改口说涂某某打了他的胸口并要求派出所立案,最后说头晕记得不是很清楚,等第二天想起来再到派出所报案。

2016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镇**村**湾**生资店花8元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坐摩托车到**街,到**打印社打印了《冤,唤醒**派出所》的上访材料,在**镇政府一厕所内喝下农药后,步行至**派出所大厅。**派出所民警发现黄某某身上有农药味,紧急并将黄某某送到医院院进行抢救。为防止黄某某在医院再做出过激行为,在黄某某住院期间,**镇政府、**派出所每天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不间断看护,其于2016年12月17日自行出院,欠住院费共计43139.74元。事后,大冶市公安局由警务督查大队、治安大队成立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查实在养殖场没有人殴打黄某某。

2018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的上访诉求被大冶市信访局认定为无理访后,其多次与**镇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和承诺书。在此情况下,仍先后多次赴京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文件、上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吴某甲、涂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信访过程中,喝农药自杀,造成了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因非法上访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志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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