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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街**小区**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7日被枝江市行政拘留十三日。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贲某某、张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歌库KTV大厅玩抓娃娃机时,贲某某与郑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张某某拉郑某某劝架。三人退至郑某某的KTV房间门口时,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朋友)见状上前劝架,其拉贲某某时被贲某某挥打了耳部,黄某某便到房间内拿出啤酒瓶,用啤酒瓶打了贲某某、张某某头部几下,致贲某某、张某某头部出血,双方停手。黄某某、郑某某遂回到房间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双方再次在歌库KTV大厅相遇,贲某某与郑某某再次互殴;张某某劝解拉扯黄某某时,黄某某用手打了张某某头部、用脚踢了张某某腿部几下,并将花盆砸向张某某,但没有砸到张某某。

经鉴定,贲某某、张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贲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枝江市**街**小区**栋**室其家中(电话号码:189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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