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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4月25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某系湛江市霞山区江霞广场(以下简称江霞广场)的保安。2020年02月08日14时许,林某某正在江霞广场七天优品酒店门前看守停车场的车,被告人黄某某准备从江霞广场七天优品酒店乘坐电梯到江霞广场7楼喝茶,但是该电梯只能去到4楼,黄某某便乘坐电梯到1楼询问林某某如何上去江霞广场7楼,期间黄某某认为林某某骂他便用拳头打林某某的鼻子,随后黄某某被在现场的其他两名男子拉开并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被人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欧阳嘉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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