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未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现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简某甲、简某乙(男,未成年人)和简某丙、王某某四人因简某乙被湛江市麻章区**村名叫吴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伙同他人用刀划伤手臂,其四人便到**村找吴某某索要医药费,在来到吴某某家寻找无果后,其四人被突然冲出来的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几名男子持刀、木棍、石头等无故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简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简某甲等人的陈述。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包括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戎蓉
(院印)
2019年11月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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