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18日因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2日,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民事纠纷一案,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3日作出【1991】民字132号民事判决,该案经过二审、再审认定原判决正确。被告人黄某某因对该判决不服多次上访。2006年5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案件终结确认书,确认黄某某为无理访。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在省委**办公地点门口以下跪的方式扰乱单位办公,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到黑龙江省**政府以挂牌、下跪的方式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严重扰乱省委的正常办公秩序。200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六次到位于哈尔滨市**街黑龙江省省委**政府办公地门前以挂牌、下跪等方式进行非法行为,多次扰乱单位办公秩序。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宣读笔录、案件终结报告二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案件终结确认书、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通知书、信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训戒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孙某某、麻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因对民事判决不服,多次上访,在黑龙江省**法院作出无理访确认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以挂牌、下跪的方式到非信访接待部门非法上访,严重扰乱省委的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属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元
2019年11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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