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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号****城*****座***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27日16时许,同案犯(另案处理)林某某开车载着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门游玩,途经福州市马尾区**路**超市附近路段时,偶遇被害人张某某在路边,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因怀疑张某某参与殴打他们的小弟,便将张某某带上车,质问张某某参与殴打其小弟之事,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由林某某驾车载张某某至马尾区**镇**公园,将张某某带到公园半山腰亭子处,并叫来其他人持械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的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殴打张某某解气后,由林某某驾车将张某某载回马尾区**环岛路段将其放下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号***城****座***单元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片、现场方位图;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忠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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