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巷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外卖送餐员。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违规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市福田区**国际中心广场送餐时,在该处值班的保安人员张某某发现并劝阻,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某送餐完毕后,在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广场拔刀挑衅张某某,致使张某某立即奔跑躲避。被告人黄某某后在持刀追逐被害人张某某的过程中被闻讯赶至的其他保安员制服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刀具;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报价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和截图(涉案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13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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