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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村,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扶余市**镇**村**大桥附近,手持铁棒无故对被害人桑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桑某某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法律,持铁棒随意殴打他人,至被害人头部受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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