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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四会市**街道**路**酒吧(现名为**酒吧)饮酒时因对被害人谢某某、梁某某等人不满,遂纠集杨某某等人在该酒吧门口持械殴打被害人谢某某、梁某某,造成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6时许在广州市**区**路**宾馆**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华

助理检察员:张彦辉

20205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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