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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刀肆意滋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邻居和路人。13时至15时许,先是持刀恐吓被害人余某某,后又持刀恐吓被害人张某某及梁某甲 。下午4时05分,被告人黄某某持刀恐吓、拦截欲从其家门前经过的方某某、陈某某、颜某甲、颜某乙等四被害人;4时13分,黄某某又持刀追逐、恐吓从其家门前经过的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某某甲等四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两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梁某甲、方某某、颜某乙、颜某甲、陈某某、梁某乙、梁某丁、某某甲、梁某丙、孙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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