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姚某某(已判决)、黄某乙(已判决)等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在景县留智庙镇阿波罗大酒店工地聚会,前来聚会的其中两名人员在阿波罗大酒店工地南门外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口角并斗殴,随后黄某甲、姚某某、潘某某等人来到打斗现场参与对李某甲、李某乙的殴打,致李某乙头部、右胳膊、右手手指、后背部受伤;李某甲头部、左眼眶、鼻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所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国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含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