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作业区**队,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同几名男子驾乘琼AX****号雪佛兰牌红色越野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路口时,险些与被害人金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随后黄某某等人驾车调头追赶金某某至海口市龙华二横路老干所门口旁人行道处将金某某拦下,接着黄某某伙同车上几名男子(另案处理)持刀下车将金某某砍伤后逃走。金某某身体多处被刀砍伤,但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案发后,黄某某赔偿给金某某人民币14万元,取得了金某某的谅解。2019年11月25日,黄某某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住院病历、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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