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2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31日至6月30日、自2019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因认为被害人黄某乙到处说自己坏话而心存不满,来到大悟县东新乡东新村村民黄某某的家中,持劈柴将正在黄某某家中看电视的黄某乙左手臂打伤。经大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乙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16年底,大悟县东新乡居民李某某与高冲村村委会签订了高冲村陈湾至余家冲公路整修硬化项目。在修路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自己没有土地被占用的情况下,以李某某在陈湾村修路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为由,挖沟、堆土阻碍阻扰李某某修路施工并向李某某索要补偿款,后被害人李某某迫于无奈支付给黄某甲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后,道路施工才得以顺利进行。

3.2017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因不满自己的嫂子朱某某经常到同村村民黄某丁家中打麻将,遂来到黄某丁家中,用随身携带装了辣椒水的瓶子朝正在黄某丁家中打麻将的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丁某某以及坐在旁边喝茶的黄某己的眼睛喷射辣椒水,之后,黄某甲又持锄头殴打黄某己、黄某丁。

4.2019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和东新乡鹿鸣村书记乐某一起到东新乡东新财政所办业务。在财政所内,黄某甲无故踢门,并对正在办理业务的财政所预算会计付某某以及财政所副所长董某进行辱骂、威胁、推搡和纠缠。随后,大悟县公安局东新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黄某甲不听劝导,在执法民警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踢打执法民警,造成财政所正常业务瘫痪、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劈柴等物证照片一组;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庚、黄某丁、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黄某己、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大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提取物证等笔录;7.执法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伶俐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