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乐业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在老挝工作的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生活在乐业县城的妻子吴某甲,让吴某甲办理一套银行卡三件套(内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后,邮寄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满镇北路口岸。黄某某收到该卡后,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将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后该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多名受害者财产损失。
经查,2019年9月至11月,涉案银行卡流水数额巨大,通过银行、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等途径,查询到涉案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28345******)情况如下:诈骗团伙用“人人贷”APP对被害人重庆市开州区居民刘某某实施诈骗,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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