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0********,**族,**文化程度,****,现住**省**市**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路**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被告人黄某某应其表哥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并且开通网银、办理U盾后转交吴某某实施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转账交易,非法获利5600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前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剩余的转账金额25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支付宝借呗并注销该卡。
****年**月**日至**月**日,被害人樊某某在**市**区**小区家中,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被诈骗431314元,被骗金额去向为开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年**月*日至**月**日,被害人许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方式被诈骗62000元,其中被骗金额40000元去向为开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年**月**日至**月**日,被害人周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方式被诈骗305758元,其中被骗金额61314元去向为开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年*月** 至**月**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方式被诈骗15万余元,其中被骗金额98254元去向为开户名为黄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春健
检察官助理:陈佳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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