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1〕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万载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172312080********的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出售他人(上家身份不明)。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该工商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过该银行卡转移的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24729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截图、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施真子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东区傅村镇住处(联系电话: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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