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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向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利益,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李某甲的指使下黄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办理北京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张银行卡及密码器,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办理的银行卡、密码器以及手机等提供给李某甲使用,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经查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所提供的北京银行卡(账号:62146800********)分两次流转被害人尹某某被网络诈骗赃款人民币75200元;当晚20时许至次日0时许分六次流转被害人李某乙被网络诈骗赃款人民币155245.64元,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获得人民币1125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2张;2.书证: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尹某某浦发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李某乙贵阳银行转账截图等;3.被害人尹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李某甲、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卫新

检察官助理:王  峥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1部、银行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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