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卓尼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卓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甘肃省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偷渡到缅甸,在缅甸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为1595875****)手机终端,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入、转出巨额诈骗所得资金。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资金流水,被害人赵某某的账号(6228480
0285********)于2020年9月7日17时57分、18时8分,先后向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312030********)转账5000元、4999元;同日17时58分、18时13分,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312030********)先后向38678****@qq.
com支付宝账号转账25690元、33666元;同日18时4分、18时24分,该支付宝(38678****@qq.com)先后向1835783****支付宝账号转账41572元、56000元;同日18时26分,该支付宝(1835783****)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宝账户1595875****转账500000元后于当日18时26分至22时24分将500000元分多笔转出。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并转出的500000元中还涉及其他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涉及被害人员20人、被诈骗资金33笔、共44245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交易明细、接收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赫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得告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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