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X,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平台看见一段办理银行卡倒卖可以得到好处费的视频,便主动添加群主微信了解办理银行卡事宜。7月27日,黄某某到中国**银行**县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8*************70),并于当晚在**县****修理厂附近路段将该银行卡倒卖给一名男子。2020年7月29日至7月31日,该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分子用于信息网络诈骗转账共205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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