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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大专毕业,无业,住新乡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及密码共计四套,意图非法获利800元。经查,2020年8月,南阳市赵某某以刷单为名被骗资金中49500元汇入其中黄某某农行6228480039320226374银行卡;8月21日至22日,该银行卡转入合计1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大朋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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