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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间,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利用自己身份证去各大银行办理了13张银行卡并卖于他人,共计获利403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市**园帮助他人收卡,每套卡赚取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差价,共计买卖他人银行卡40余张,从中获利1万余元。

现已查明,以被告人黄某某卖出的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以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2019年10月10日,长春市九台区的张某某被诈骗200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黄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4221********。

2.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镇远县的姚某某被诈骗399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黄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4221********。

3.2019年10月12日,单县的王某某被诈骗40000元,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为被告人黄某某卖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110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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