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南路**号**花园**栋**室。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赌博网站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帮助陈某乙、“百万”(均另案处理)等人搭建了“**娱乐城”网络赌博网站,并购买了网络域名网址,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甲将该赌博网站在他们租赁的服务器上运作起来后,将网站交给陈某乙、“百万”控制,从中获利人民币4600元。陈某乙、“百万”等人通过该赌博网站进行诈骗,我市被害人邵某某被诱骗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参与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后,共被诈骗人民币174030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电子数据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设备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六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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