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移送我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建立“9A游戏中心”网站(网址www.9auu.com),通过设置该网站内赌博游戏功能,发行筹码虚拟游戏币,建立虚拟游戏币交易平台。该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贩卖游戏币低买高卖虚拟游戏币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为玩家变现筹码、参与赌博游戏提供便利。

2018年4、5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直接从玩家处收购游戏币以及从上级银商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游戏币,向玩家出售,为该网站游戏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卖给胡某某游戏币176余亿,营利至少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3.证人黄某乙、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营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相较于9A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