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身份未明)提供的网址,在雷州市**镇**村村委会斜对面的小卖部,非法代理赌博网站向本村村民出售私彩“七星彩”,并从中抽水获利。根据所缴获的黄某某电脑中的交易记录,截止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23569元,获利114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主机一部、显示器一台、票据打印机一台及赌资1253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235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扣押的电脑、显示器、票据打印机及赌资1253元等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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