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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肉皮”,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自然村**号,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相城镇鸡公岭采石场三矿其开的小饭店内、灰埠镇银树村榨下自然村付某某家中、鸡公岭伍林船宿舍内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万6千余元。

1.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高安市相城镇鸡公岭采石场三矿其开在的小饭店内,召集熊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伍某某、熊某乙、况某某、于某某等人在打三公赌博,每盘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当有人提出需要换牌或者需要买香烟、槟榔、饮料等时,黄某某就会在出现“合憋”时抽100元,黄某某每晚从中抽取台费约2000元,赌场开了约十几天,黄某某抽头渔利约20000元。

2.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付某某说想叫人去他家赌博,付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收卫生费,黄某某答应了。后黄某某带杨某某、况某某、熊某某等七八人到付某某位于灰埠镇银树村榨下自然村的家中打三公赌博,每盘最少押100元。赌场开了约四天,每次黄某某都会抽500元卫生费给付某某,第一天晚上自己另外抽了500元钱,共抽头渔利2500元。另外,付某某买了一条硬中华香烟,以100元一包的价格卖给赌博人员,钱从赌桌上抽取。

3.2019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召集熊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熊某乙等人到伍林船位于鸡公岭的宿舍打三公赌博,每盘最少押100元。赌场开了两天,每晚黄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2000元,两晚共抽头渔利约4000元,其中给了伍林船1000元给作为卫生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伍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15000元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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