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4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吴某甲(另案处理)在我市南头镇**号住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由其二人在上述赌场发牌、抽水。
同年7月8日晚上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住宅抓获参赌人员许某某、吴某乙、黎某某、吴某丙、刘某某、吴某丁6人。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南头镇**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岳妍妍
2016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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