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2017年8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谢某甲(已判刑)等人的邀请,参股何某甲(在逃)、谢某甲等人已于2016年10月上旬在平远县**镇**村围里谢某乙(已判刑)老屋大厅内设立的“钓虾公”赌博档,黄某某和谢某甲合占30%股份(股份两人平分),其余股份由何某甲等人占有。之后,黄某某出资3000元作为部分赌本,并负责摇骰子和做“和手”收取或赔付赌资,招揽赌民等工作;谢某甲负责放哨以及结算场租费用等工作;何某乙(已判刑)受雇负责赌博档的管账和摇骰子等工作。另外,该赌博档还以每场100元、2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林某某、谢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做“和手”,负责摇骰子、收取或赔付赌资等工作。

    该赌博档每天19时至23时左右开设一场,并规定参赌人员每局赌资为10元起底,封顶500元,并通过发放参赌人员10元、20元不等的“脚路费”等方式招揽赌民参赌。

2016年11月18日晚,该赌博档被查获,现场抓获何某乙、林某某、谢某丙等赌博档工作人员和谢某丁、潘某某、杨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扣押虾公老蟹图纸、瓷碗、瓷碟、骰子等赌具和赌资一批。至案发,黄某某从赌博档获得分红3000多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3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4.物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珍

检察官助理:余斯斯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