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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德胜集团”公司经营的“万家乐”、“玩家世界”、“豪门娱乐”、“梦想娱乐”、“一九八○娱乐在线”等赌博网站设置有“时时彩”、“快乐彩”、“十一选五”等赌博项目,并于2019年接受了广西某某某籍的陶某甲、陶某乙(二人已判决)等众多参赌人员投注。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述的“梦想娱乐”网站具有赌博性质,仍然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通过“QQ群”等发布、推送该赌博网站设置的网址链接而吸引参赌人员投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该赌博网站发展、招募了彭某某(已判决)等多名下级代理,其下级代理彭某某等人负责接受众多参赌人员的投注,而被告人黄某某从赌博网站设置的推广返利或发展下线返点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传输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武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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